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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公布:重慶市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營養師網 發布時間:2023-01-27

    重慶市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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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提升我市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規范市級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市中醫質控中心”)管理,促進醫療質量同質化和持續改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中醫質控中心是指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確定的,對全市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進行管理與控制的機構。

    市中醫質控中心主要通過掛靠醫療機構設立,必要情況下可以由市衛生健康委委托其他單位或組織承擔。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中醫質控中心的規劃、設置、管理、考核,根據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求,設置中醫專業、臨床專業、醫技專業等市中醫質控中心。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將質控結論作為各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院等級評審、專業技術準入、專科評選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市中醫質控中心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負責本市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

    第五條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設置相關專業的區(縣)級中醫質控中心。

    第二章 ?規劃設置

    第六條??市衛生健康委下設市中醫質控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中醫質控辦”),負責市中醫質控中心具體管理事務。

    第七條??市中醫質控中心采取自主申報、擇優遴選的方式確定,原則上同一專業只設定一個市中醫質控中心,部分特殊專業采取雙中心制。市衛生健康委可根據國家質控中心設立情況和質控管理需要設置并適時增減質控中心。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報相關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市中醫質控中心所在醫療機構為質控中心掛靠單位:

    (一)三級甲等中醫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所申請專業具有明顯優勢且醫院綜合實力較強,專業學科帶頭人在全市具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

    (二)所申請專業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診療技術規范、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規章制度以及良好的質量管理成效,兩年內未發生二級(含)以上醫療事故;

    (三)所在單位高度重視市中醫質控中心建設,能為市中醫質控中心提供辦公場所、設備、經費,配備必要的專(兼)職人員,有條件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第八條??各市中醫質控中心應設置由10-20名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設質控中心主任、常務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2-5名,秘書1-2名,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專家數原則上不超過質控中心專家總數的60%(雙中心設置的,不超過70%)。

    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常務副主任由掛靠單位提出建議人選,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后聘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提名選聘,并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勝任本專業質控工作,愿意為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二)熟悉醫療質量管理和中醫藥診療相關業務知識,能準確應用醫療質量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開展評價督導等工作;

    (三)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原則上由該中心掛靠單位分管院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掛靠單位相關專業學科帶頭人擔任,原則上應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特殊專業可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市中醫質控中心為雙中心的,中心主任由排位第一的掛靠單位人員擔任,常務副主任設2人。

    第十條??市中醫質控中心設置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中醫質控中心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掛靠單位相關專業情況和質控工作開展情況;

    (四)掛靠單位對承擔相關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的意見以及工作場所、設備和經費保障等情況;

    (五)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常務副主任資質條件,擬組建的專家委員會成員基本情況,負責具體質控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數量、資質條件;

    (六)本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建設的思路和工作規劃。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答辯和現場審核。經綜合評判后對擬批準設置的市中醫質控中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該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

    根據工作需要,市衛生健康委可以適時對已設立的市中醫質控中心進行撤銷、整合或重新遴選掛靠單位。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十二條 ?市中醫質控辦設主任1名,并配備臨床醫學、中醫藥學或衛生管理等相關專業專(兼)職工作人員。質控辦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市中醫質控中心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督查方案,撰寫全市中醫質控工作半年及年度總結;

    (三)定期匯總發布各市中醫質控中心質控簡訊,編撰、保存年度質控報告;與本市衛生監督機構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市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信息系統及檔案庫;

    (五)市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市中醫質控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專業質控指標、標準和管理要求,報市中醫質控辦審核后由市衛生健康委發布;

    (二)擬定本專業質控隊伍的發展規劃,指導各中醫醫療機構質控工作,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本專業的質控標準、質控經驗、薄弱環節、改進措施等;

    (三)制定本專業質控計劃,開展質控考核,出具年度質控報告,撰寫并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對質控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并追蹤落實,將發現的疑似違法違規情形及時上報市中醫質控辦。

    (四)定期收集、匯總、分析質量管理相關指標數據,建立本專業信息資料數據庫和中醫質控檔案、臺賬等,形成質控工作報告或簡訊;

    (五)對本專業各中醫醫療機構的新技術、新方法應用開展專項督查,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質控,出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督查報告;

    (六)對相關專業的設置規劃、基本建設標準、人員資質、相關技術、設備的應用等工作進行調研和論證,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七)承擔相應專業全市中醫醫院臨床及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培訓進修學習任務。

    (八)完成市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職責:

    (一)組織本專業質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本專業質控工作人員理論學習,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技術指南和標準;

    (三)組織本專業質控專家制訂醫療質量考核標準、督查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和質控中心工作規劃;

    (四)負責本專業醫療質量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和評價,并對質控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復核;

    (五)定期向市中醫質控辦報告本專業質控情況、存在問題、對策、意見和建議;

    (六)完成市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中醫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擔任質控工作聯絡員,負責與相關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的溝通聯系和本轄區、本單位的質控管理工作。各醫療機構要按照質控中心的要求,做好質控和數據填報工作。

    第四章 運行考核?

    第十六條 ?市中醫質控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依托專家委員會對質控中心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參與本專業質控決策和具體質控工作。

    市中醫質控中心不刻章、代章、印制紅頭發文稿紙,由掛靠單位代章。

    第十七條 ?市中醫質控中心每年1月底向市衛生健康委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經審核后按計劃開展年度質控工作。每年年底出具質控報告告知醫療機構,同時書面報送市中醫質控辦。

    第十八條 市中醫質控中心使用醫療質量數據應當向市中醫質控辦提交使用需求申請,經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后在規定范圍內使用相關數據,不得用于與質控工作無關的其他研究。發表文章、著作等成果應當注明數據來源,將市中醫質控中心作為第一單位。

    各市中醫質控中心要加強對質控報告和數據安全的管理,落實數據資源安全責任制,掛靠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十九條??市衛生健康委對市中醫質控中心、質控中心主任及成員實行年度考核及動態管理。

    (一)市中醫質控中心和主任每屆聘期4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聘期內每年均進行年度考核;

    (二)市中醫質控中心和主任在聘期內累計兩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并重新遴選;

    (三)4年聘期屆滿后,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聘期內年度考核情況和工作效果決定是否重新遴選市中醫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及主任;兩屆聘期屆滿后,原則上重新遴選市中醫質控中心及主任;

    (四)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在聘期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承擔主任工作,可由掛靠單位重新推薦,按程序報市中醫質控辦,經市衛生健康委同意,直至本屆聘期結束后重新遴選;

    (五)各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質控中心成員進行調整,調整后人員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六)市衛生健康委可根據市中醫質控中心實際運行情況,在聘期內或聘期屆滿后適時調整相關專業市中醫質控中心和中心主任。

    第二十條?如市中醫質控中心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一)國家有發布行業質控標準的情況下,未組織落實國家質控標準;國家暫未發布行業質控標準的情況下,未制訂行業質控標準;

    (二)未按照質控工作計劃完成工作任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

    (三)市中醫質控中心主任、常務副主任在工作中發生違規違紀,受到行政處罰;

    (四)掛靠單位所在專業發生二級(含)以上醫療事故;

    (五)掛靠單位不能按規定支持質控中心工作或匹配的專項經費不能及時到位;

    (六)市衛生健康委認定為未履職盡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市衛生健康委對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市中醫質控中心予以通報表揚、經費傾斜等獎勵,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中醫質控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嚴肅處理,直至重新遴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對市中醫質控辦和市中醫質控中心工作給予一定經費資助,各市中醫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資金。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市中醫質控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補報相關材料,由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需要,依照本辦法予以確定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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